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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5]48号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闽国税函[2005]4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批复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 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转发给你们, 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 额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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