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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地补偿费收入营业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33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闽地税函[2003]233号 你局《关于征地补偿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明地税政一[2003] 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福建联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土地使用者将 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并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根据《营 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 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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