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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赣龙铁路建设工程征免地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36号
颁布时间:2003-12-18
2003年12月18日 闽地税函[2003]236号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赣龙铁路建设工程征免地方税费的请示》(岩地税发[2003] 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对赣龙铁路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建安营业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作出免税 规定之前,应依法申报纳税。 2、对赣龙铁路建设工程中涉及的砂、石资源税,根据《铁道部、福建省人民政 府、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赣州至龙岩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精神,并考虑赣龙铁路建设中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对赣龙铁路建设工程单 位为建设赣龙铁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矿产品免征资源税;对赣龙铁路建设工程单位 自采外销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赣龙铁路建设工程的砂、石等矿产品应按规 定征收资源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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