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5]60号颁布时间:2005-04-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立即对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1日报关出口的以黄金为原料加工的出口产品,按《通知》第二条规定,向货源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及出口退(免)税情况于2005年6月1日前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流通性外贸公司2005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以黄金为原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各级国税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前,要向货源地国税机关发函调查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材料成本的比例以及黄金价值占出口产品进项金额比例,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退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上述产品,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免、抵、退”税。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