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4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纳税评估是加强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各省辖市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行业税负的监控、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完善、指标预警值的测算以及具体评估方法的确定等,切实为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二、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中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基层国税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将审核评税、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外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工作相结合,将大型涉外企业、亏损企业、减免税企业、零申报企业、税负率偏低企业、跨区域经营企业、利润率偏低企业以及有关联交易企业作为重点审核评估对象,扎扎实实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需要调查、核实的,移交上级税务机关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处理。
三、加强考核。各市国税局于每年12月15日前,就涉外企业所得税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涉外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统计表》,上报省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处)。省国税局将对各市工作予以考核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