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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54号
颁布时间:2005-09-07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合地税[2005]26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输市场管理以及方便车主的使用,你市车管部门将10吨以上货车的车头、车厢分别办理牌照、行驶证。根据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标准规定,《请示》中所称的车头、车厢,实际上是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半挂牵引车虽能单独行驶,但主要功能是牵引半挂车运送货物;半挂车一般不能单独使用,与半挂牵引车脱离即失去使用功能。要发挥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有效使用功能,仍需两车合一。因此,对半挂牵引车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对半挂车不征收车船使用税。半挂牵引车应纳税额应根据其准牵引总质量(功能吨位),参照载货汽车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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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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