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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5]289号颁布时间:2005-08-0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省局已分别予以转发(皖地税[2005]41号、皖国税发[2005]89号),并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请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于9月30日前书面报告省局。
  二、各地要主动与公安、交通、国税等部门沟通协商,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并将上年税源与征收情况按附表要求,于下年元月20日前上报省局。对上报的机动车辆和机动船总数要和公安交警、交通海事部门的汇总数一致。

附件: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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