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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介机构计提职业风险金能否税前扣除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14号
颁布时间:2005-08-19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能否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中介机构计提的职业风险金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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