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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异地分支机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5]149号颁布时间:2005-06-17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申请下设部门统一由总部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蚌国税发[2005]42号)悉。经调查,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卷烟批发业务,销售对象为蚌埠铁路分局辖区内持有卷烟销售许可证的商店。目前,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在合肥设有3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销售的卷烟均由经营部统一采购、统一核算。为了支持企业经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异地分支机构的增值税计算缴纳问题批复如下:
  一、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异地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异地分支机构销售的货物应由经营部统一采购、统一核算,进项税额由经营部统一申报抵扣。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异地分支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采取按销售额比例计算的办法。即:
  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经营部当期统-核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经营部当期统-核算的应税销售额总额)
  三、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异地分支机构的发票领购和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报税,仍按现行规定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向其异地分支机构调运货物视同移库,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蚌埠铁路卷烟经营部应于每月7日前,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汇总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应缴纳增值税分配表》(式样见附件),并于每月8日前将《应缴纳增值税分配表》转交其异地分支机构作为异地分支机构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据。
  特此批复,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应缴纳增值税分配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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