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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146号颁布时间:2005-06-10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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