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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实施阳光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5]77号颁布时间:2005-06-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实施阳光稽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地税局皮馈。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实施阳光稽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光稽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从事税务检查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查前告知、查中反馈、查后回访等形式,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公开,将拟作的税务稽查处理意见反馈给被查对象,听取被查对象对处理意见的陈述和对税务机关的意见的一种工作规范,从而达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稽查行为,促进征纳关系和谐的目的。
  第三条 实施阳光稽查的原则。
  (一)公开原则。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前,把税收相关法律、税务稽查操作程序、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公开,使稽查工作透明化。
  (二)公正原则。税务稽查部门在处理稽查案件时,应恪守公正。
  (三)公平原则。税务稽查部门在处理相同、相似案件时,应当在处理、处罚上做到公平。
  (四)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原则。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当规范统一、简便易行,注重实际效果。
  (五)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时要做到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的并重,把服务融入执法之中。
  第四条 实施阳光稽查的范围:除上级交办案件、举报案件,情报交换的案件外,各级稽查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均应实施阳光稽查。
  第二章 查前告知
  第五条 查前告知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前,将有关税收政策、双方的权利义务、税务人员的廉政要求等内容告知被查对象,可由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查自纠。
  第六条 税务稽查部门对被查对象提出的咨询,应当给予答复。
  第七条 在开展分行业检查时,税务稽查部门可召集被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进行集中查前辅导,也可有针对性的进行个别辅导,辅导内容主要是: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征管规定。
  第八条 税务稽查部门在实施税务检查前,应当在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时,随同送达《税务稽查告知书》和《税务人员廉政监督卡》,告知被查对象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请被查对象监督稽查人员廉政情况。
  第九条 实施检查前由被查对象在规定时间进行自查自纠的,稽查部门应下达《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和《纳税人自查自纠申报表》。  
  第十条 由被查对象自查的时间,一般纳税人不得超过5天,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不得超过10天,具体时间由各市地税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由被查对象进行自查自纠的税款,税务稽查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十二条 被查对象自查自纠的税款及其他应缴款项由税务稽查部门组织入库。
  第十三条 纳税人自查自纠后,税务稽查部门应当进行税务检查,经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章 查中反馈
  第十四条 查中反馈是指稽查人员在稽查实施基本结束后,将拟作的处理意见反馈给被查对象,并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人员稽查实施基本结束后,应下达《稽查意见反馈书》,将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拟作的处理意见、处理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将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情况向稽查审理部门完整反映,并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十八条 稽查审理部门应对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进行认真审核。陈述申辩合理、合法的,且符合事实的,应予以采纳。  
  第四章 查后回访
  第十九条 查后回访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向被查对象提出建议,对被查对象进行回访并听取对税务稽查的意见。
  第二十条 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后,税务稽查部门对被查对象在涉税及账务处理上的问题,可向被查对象提出建议,送达《稽查建议书》,帮助其提高财务管理和依法纳税的水平。
  第二十一条 税务稽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被查对象,听取对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了解稽查人员的廉政情况。
  查后回访可以采取信函、实地走访、召开被查对象代表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其中全年实地走访的被查对象不少于实际检查户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回访应由稽查局负责人或指定的非本案的检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组织本级地税局的人教、监察、法规、征管等部门人员进行。
  第二十三条 查后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人员在案件检查、执行过程中有无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对象对案件处理的意见;被查对象对稽查工作及地税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被查对象对税收法规、政策的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稽查部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税务部门内部的问题,可分别向局领导、征管部门、基层分局及相关部门提出《稽查建议书》,提出对税收政策、行业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地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件:1、税务稽查告知书(略)
   2、廉政监督卡(略)
   3、纳税人自查自纠通知书(略)
   4、纳税人自查自纠申报表(略)
   5、稽查意见反馈书(略)
   6、稽查建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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