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5]55号颁布时间:2005-05-09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能力,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和《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标准和统一程序进行。
第三条 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考核评比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及其税收法制员。
第二章 先进个人评比标准
第四条 税收法制员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第五条 税收法制员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地税系统当年普法工作计划,制定本单位税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公告新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 对本单位拟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并按规定办理报送备案事宜;定期清理本单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于已修改或废止的文件及时进行公告。
对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和部门起草并要求地税部门会签的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审核把关;非经会签涉税文件、会议纪要中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同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
第七条 对本单位拟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从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权限、证据、引用法律条款、处理(处罚)定性、告知事项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第八条 协调做好涉及本单位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工作。
第九条 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条 协助整理并上报应由上一级地税机关实施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相关资料,积极协助执法人员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上级地税机关布置的各类税收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税收法制员积极组织开展本单位税收政策法制调研活动。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税收法制员工作报告制度。按审核内容认真、及时、准确地填制税收法制员工作台帐、税收法制员工作情况统计表、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考核表等帐表,对发出的执法文书统一编号,分类保管并进行跟踪管理,按时保质保量报送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十四条 税收法制员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
(一)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对本单位有严重违规涉税文件而未审核纠正的;
(三)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本单位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
(五)评比机关认为不符合评为先进个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先进单位评比标准
第十五条 县(市、区)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重视税收法制工作,率先依法办事;按照规定设立税收法制员工作岗位、配备税收法制员;建立高效、畅通的内部法制工作运行程序。
第十六条县(市、区)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负责人积极支持、协助税收法制员开展工作;其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支持、配合、协助税收法制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优先安排税收法制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学习,提高税收法制员综合素质。
本单位税收法制员按照规定享受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健全制度,将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分解、细化,制定并实施税收法制员工作流程和税收法制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税收法制员工作职责。分局(局)负责人、税收法制员及执法人员三者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税收行政执法制约监督机制健全。
第十九条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机关布置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执法检查工作;对上级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要求。
第二十条 结合执法责任制、岗位责任制考核,强化对执法环节和执法人员的考核;对执法行为通过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它监督形式,做到有错必究,严格监督检查,保证过错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鼓励工作不断创新。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的创新做法得到省地税局肯定、推广的,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优先条件(不占用该市评选指标)。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地税局、基层地税机关在评比年度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韵,当年不得被评为先进单位:
(一)发生违法事件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发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的;
(三)发生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被判决败诉的;
评比机关认为不符合评为先进单位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比组织及方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负责组织并完成本局所辖各单位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自查和初评工作,并于3月10日前将初评结果上报市级地税局。
各市地税局负责所辖县(市、区)地税局上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审查、评比工作,并于3月底前将评定结果上报省地税局。
第二十四条 省地税局负责市地税局上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考核、评比和认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省推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名额由省地税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县(市、区)地税局推荐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由各市地税局自定。
第二十六条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由省地税局予以通报表彰,颁发“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个人”奖牌、证书,并酌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试行)》、《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法制员工作规程(试行)》实施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单位考核评分标准(略)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施行税收法制员工作制度先进个人考核评分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