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5]73号颁布时间:2005-06-20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管理办法》已经全省地税稽查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涉税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提升涉税违法举报案件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受理、转办、交办、督办等税务违法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具体负责管辖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四条 列入省地方税务局督办的涉税举报案件包括: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省地方税务局领导批示的案件,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受理的实名举报案件。
(二)案情重大,在全省或市、县(区)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涉及面广以及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涉税案件。
(四)各地查处不力或久查不结的案件。
(五)省地方税务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它案件。
第五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负责所辖范围内的重大税收违法举报案件的督办工作。督办案件的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省地方税务局督办的案件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向案发地地方税务局发出《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见附件1)。相关地方税务局在接到督办函后应当及时确定主管领导、承办单位和办案人员,制定检查方案,接到上级督办函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接到上级地方税务局督办的举报案件,应在60日内结案。
第八条 数额重大、案情复杂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案件,在60日内结案有困难的,应向上一级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督办案件延期申请表》(见附件2),经上级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间。
第九条 对于上级督办的涉税案件,在查处期间要分时段(20天)报告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案件查结后书面报送查处结果。
第十条 上报结案材料应规范、全面,一案一卷,要以市地税局稽查局为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上报内容应包括:承办案件简要报告、被举报人基本情况、稽查过程和方法、违法事实、定性依据、处理和调帐结果、简要分析和稽查建议等,同时附以下资料(复印件):
(一)《税务检查报告》和《税务审理报告》;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有关入库凭证;
(四)其它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督办案件应按规定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并在结案后1个月内,向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报送举报奖励资料(复印件):
(一)举报奖励审批表;
(二)入库税票;
(三)举报奖励支出凭证。
第十二条 查处税务举报案件应根据属地原则,由被举报单位(个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查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案件可由省地方税务局督办或牵头组织力量查处:
(一)群众举报确需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二)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三)各地查处不力或久查不结的重大涉税案件;
(四)其他需要由省地方税务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三条 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检查。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到案发地区督促检查,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确保案件查处的时效和质量。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重视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实行督办案件责任制,选派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心强的同志担当重任,工作任务安排到人,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告督办案件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查处工作的,以及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工作的,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于跨地区督办案件的查处,涉案地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协查过程中要密切配合,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到案发地地方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认真依法实施检查,确保督办案件的查处质量。加大对督办案件的管理,提高案件查结率,对已查结的案件,提高查补税款的入库率和处罚率。
第十八条 各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略)
2、督办案件延期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