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推进再就业税收政策落实的通知》(国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全省实际,经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协商一致,作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局应结合实际情
况,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相关信息的交换协查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明确经办处(科、股)室及工作联系人,并将操作办法分别报上级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局)备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要求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确保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协调解决,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反馈,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