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中部地区试点企业申请条件,根据本地农产品连锁经营的实际情况,会同本级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推荐试点企业名单。
二、被推荐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企业基本情况以及该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
请各市于6月10日前将本市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推荐名单以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