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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05]41号颁布时间:2005-04-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联系实际,进一步加大管理和宣传力度。2004年我省车船使用税收入和管理都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管理还很不到位,税款流失较多,各地要继续联系实际,按照“抓大不放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在总结过去好的做法的基础上,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完善管理办法,挖掘增收潜力。要针对车船使用税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的特点,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将征税范围、计税依据、适用税额和征期、处罚规定等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不断提高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自觉性。
  二、继续加强部门合作,实行源泉控管。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税检同步,强化源泉控管。要完善与交通、海事部门的税源传递和代征税款办法。要利用国税系统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档案资料和信息,掌握新增车辆的税源信息。通过与以上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摸清本地车船的税源底数,建立和完善车船使用税税源数据库。
  三、建立奖惩机制,完善考评办法。今年省局将继续对车船使用税征管情况列入综合考核内容,考核重点为加强部门合作的内容、方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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