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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82号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皖国税函[2005]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 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5]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 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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