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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在安徽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83号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皖国税函[2005]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4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61号)规定,现就铁道部在安徽省所属企业 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蚌埠铁路分局及其所属各站、段,以及南京铁 路分局在安徽省所属站、段,均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 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铜陵车辆厂,由中国 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巢湖铁道水泥厂、中国铁路物资 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中国铁路物资上海公司马鞍山材料厂经营部、铁道部马鞍山 材料监测所,由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 得税办法。   四、中铁快运有限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及其 所属的蚌埠、阜阳、滁州、安庆、桐城、庐江县、天柱山分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 南京分公司所属在安徽省的芜湖、马鞍山、黄山、宣城分公司,均由中铁快运有限责 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五、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 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 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上述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接 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 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 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切实履行纳税俭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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