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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81号
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皖国税函[2005]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企 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事宜。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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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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