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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5]81号颁布时间:2005-04-06

     2005年4月6日 皖国税函[2005]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仍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企 业所得税免税审批事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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