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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236号颁布时间:2004-05-28

     2004年5月28日 皖国税函[2004]23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学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4]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 作,特制定《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情 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教 育管理工作的质量,鼓励广大国税干部通过刻苦学习改善专业知识结构、提升学历学 位层次、提高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是指国税机关委托或国税 干部自行参加的由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备案的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正规教育。   第三条 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应以提高专业文化水平为主要目的,以适应 本职岗位工作需要为出发点,坚持为税收工作服务的原则;坚持学以致用、讲求实效 的原则;坚持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相结合的原则,强调真才实学,确保教育质量。   第二章 培养层次、专业与学习形式   第四条 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以培养高等专科、本科层次人员为主,适量 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财税、管理、法律、信息技术等税收业务工作急需的专业 为主,适当兼顾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需求。   第五条 国税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以在职进修为主,以脱产学习为辅,严 格控制脱产学习人数,妥善解决工学矛盾;以个人自行参加学习为主,以单位委托培 养为辅。   第三章 委托培养项目的审核   第六条 国税机关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的培养项目实行审核制度。审核机关为 省国税局教育主管部门。未经审核同意,各级国税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办学机构开展学 历学位教育。   第七条 国税机关在委托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前,必须对委托办学机构的 办学情况、学历学位教育资格等进行认真考察,由市局向省局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 报告,以及合作单位办学资格的证明文件、招生简章、《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 位教育办学项目申报审核表》,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税机关委托开展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的办学机构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属境外办学机构的,其机构需已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国税机关委托境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培养项目,以及国税机关所属施教 机构与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学,在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批之前,必须报 经省局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个人参加学习的审批   第十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包括单位委托培养、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 需组织报销学费(含报销部分学费,下同)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个人不占用工作时 间或不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的学习形式。   个人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销学费自行安排参加的境内学习,以及个人无论何 种形式自行安排参加的境外学习,均须填写《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 审批表》,并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申报审批表》、办学机构招生简 章、报名表及有关资料报所在单位教育部门审核后报市局及以上国税机关教育部门批 准同意。   第十一条 个人参加单位委托培养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及占用工作时间或需组织报 销学费自行安排学习,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规政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热爱国税工作;   (二)有相应的基础学历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工作需要;   (四)原则上有三年以上国税工作经历;   (五)国家有关部门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个人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办学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条件。个人也可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办学机构组织的正规教育学习。   第五章 证书认定与费用支付   第十三条 国税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须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 学籍档案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由市局及以上国税机关人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办法审核认定并归档。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与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鼓励国税干部通过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学历学位层次、综合素质与岗位 技能,有关费用按单位支付、单位和个人共同支付和个人支付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 别处理。   (一)国税机关为培养紧缺人才,选派国税干部到办学机构攻读相应的学历学位, 学习期间视同在岗工作,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二)国税干部经单位同意自行选择办学机构参加更高一级学历学位教育学习, 学业结束后,凭审批材料、国家承认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相关学费 发票,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销学费。   第十六条 国税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毕业后在系统内服务期限不满五年, 因个人原因调离本系统的,须向所在单位交回学习期间由单位支付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未交回的不予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有关费用概由本人自理:   1.入学后,未经组织上同意,擅自中途辍学者;   2.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除名者;   3.学习终了,成绩不合格者,未能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六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税系统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国税机关教育 部门管理,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   省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制定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规划和有关制度, 审核、指导与检查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审批省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处级干部学 历学位教育,委托境内外办学机构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   市局干部学历学位教育工作的职责是:审批市局机关干部和本系统干部学历学位 教育,协助省局组织实施本系统学历学位教育项目,协助有关办学机构对本单位(本 系统)学员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适用本 办法。   第二十条 各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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