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0日 皖国税发[2004]1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划分大、中、小型集贸市场的年应纳税额(国税部门征收的税款,下同)标
准为: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大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
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为中型集贸市场,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
以下的为小型集贸市场。
二、集贸市场内未达增值税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当按年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与
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内容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经销网点,主管国税机关应与企业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建立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原则上每年至少交换一次征管信息,共
同监控经销网点和场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四、各省辖市局负责对大型集贸市场进行重点监控,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起重点
集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大型集贸市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自2005年起,应分别
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报送《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
情况报告表》(表式见
皖国税函[2004]69号)和主要做法,便于省辖市国家
税务局及时掌握重点集贸市场的生产经营和税收征管情况。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