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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89号颁布时间:2004-12-31

     2004年12月31日 皖国税函[2004]489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1号)规定,现就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度起,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 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 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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