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1日 皖国税函[2004]489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1号)规定,现就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度起,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
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
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安徽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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