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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化肥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80号颁布时间:2004-12-28

     2004年12月28日 皖国税函[2004]480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合并纳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05号)规定,现就中化化肥公司安徽分公司缴纳企业所 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度起,中化化肥公司安徽分公司由中化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化化肥公司安徽分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 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 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化化肥公司安微分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 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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