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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38号颁布时间:2004-12-03

     2004年12月3日 皖国税函[2004]438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24号)规定,现就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度起,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 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 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 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年度汇总财务报表、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章后上报。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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