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0日 皖国税函[2004]4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56号)规定,现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
司在我省所属全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合肥市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铜陵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阜阳分公
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淮南分公司、中国
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宿州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蚌埠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
团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
马鞍山市分公司由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
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
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
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
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企业年
终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调整表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签章后上报,同时报送年度财务
会计报表。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
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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