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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03号颁布时间:2004-10-22

     2004年10月22日 皖国税函[2004]4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规定,现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 我省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度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及其所属各市分公司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等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企业缴纳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403号)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按照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安庆市就地预交。中国石 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按照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在合肥市就 地预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所属各市公司按照当年应纳企业 所得税额的40%分别就地预交,其在当地就地预交不足60%的部分,由中国石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在合肥市集中清算后统一补交,以确保在我省就地 预交税款比例整体上达到60%。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 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备案。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 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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