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2日 皖国税函[2004]40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89号)规定,现就中国民用航空合肥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合肥空管中心、”)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肥空管中心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
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
号)等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肥空管中心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
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肥空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
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