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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合肥空中交通管理中心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401号颁布时间:2004-10-22

     2004年10月22日 皖国税函[2004]40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89号)规定,现就中国民用航空合肥空中交通管理中心(以下 简称“合肥空管中心、”)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合肥空管中心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 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 号)等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肥空管中心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 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 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肥空管中心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 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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