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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99号颁布时间:2004-10-20

     2004年10月20日 皖国税函[2004]399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989号)规定,现就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度起,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由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应按60%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 税办法。   二、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 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 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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