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0日 皖国税函[2004]399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谷粮油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4]989号)规定,现就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4年度起,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由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应按60%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
税办法。
二、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
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
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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