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2004]145号
颁布时间:2004-09-22
2004年9月22日 皖国税发[2004]1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关于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申报期的规定,改按《通知》执行。 二、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由各市国税局退税部门按照《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64 号)第二条所列第二至六项等情形,确定其申报退(免)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 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
上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华通讯社安徽分社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