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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发[2004]145号颁布时间:2004-09-22

     2004年9月22日 皖国税发[2004]1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 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 并遵照执行。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皖国税发[2004]88号)第二条第三款、第三条关于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申报期的规定,改按《通知》执行。   二、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由各市国税局退税部门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 号)第二条所列第二至六项等情形,确定其申报退(免)税时是否附送出口收汇核销 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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