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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保险、证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71号颁布时间:2004-09-23

     2004年9月23日 皖国税函[2004]37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9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92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1016号)等规定,现就涉及你市的部分保险、证券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坐落在你市的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恒信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寿春路证券营业部、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绿都证券交易营 业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六安路证券营业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 (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 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上述各保险、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汇总纳税企业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 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管理和就地检查,并 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向主管国税机关及安微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年度会计报表。   三、上述各保险、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在以后的生产经营年度中,如发生变化,需 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以及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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