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3日 皖国税函[2004]370号
合肥、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省机场公司所属企业实行汇总统一
纳税的请示》(皖机场[2004]27号),要求对其所属全资企业实行汇总纳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171号)规定,现就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全资企业缴
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肥机场、黄山机场统一由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汇总在合肥市缴
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上述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
重组过程中,如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
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安徽民航机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上述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
理企收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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