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4日 皖国税函[2004]385号
马鞍山、巢湖、芜湖、铜陵、池州、安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4]1014号)规定,现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
我省所属全资控股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我省所属的芜湖长江轮船公司、江东船厂、
芜湖长江旅行社、芜湖长江轮船公司海员楼宾馆、芜湖长航物业管理公司、芜湖长航
实业总公司、芜湖长航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芜湖长航劳务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芜湖长
航船舶工业总公司、芜湖西华工业贸易总公司、芜湖长航通讯导航公司、芜湖长江轮
船公司江新船厂、芜湖长江轮船公司江芜船厂等13户企业以及长江燃料供应总站在
我省所属全资控股站,由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湖北省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我省所属上述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的,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
局备案。
三、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我省所属上述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的监管和检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二规定,认真
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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