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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毛尖山水电站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

皖国税函[2004]378号颁布时间:2004-10-10

     2004年10月10日 皖国税函[2004]378号 安徽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毛尖山水电站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请示》(皖电财[2004] 434号)悉。经调查,毛尖山水电站属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毛尖山水电站生产、销售的电 力,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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