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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391号
颁布时间:2004-10-19
2004年10月19日 皖国税函[2004]391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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