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8日 皖国税发[2004]7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与同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出口企业的衔接,根据
《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汇总表》中有关应退(免)税出口额、进料加
工进口额、应退(免)税额以及2004年外贸出口形势等,认真测算本地区
2004年出口货物可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不含免抵调库)和免抵应调库数额,填
写《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测算表》(见附件),并于2004年5月
1日前将测算结果通知负担出口退税的财政部门,同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
处)。第四季度,根据出口等情况,可对当年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进行调整。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国税部门提供的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以及
出口退税基数和本级财政负担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足额的资金,保证出口退税机
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各级国税、财政部门应在工作中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
出现的问题。对本级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解决,以确
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我省对外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测算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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