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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皖国税函[2004]144号颁布时间:2004-04-09

     2004年4月9日 皖国税函[2004]1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 税函[2004]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对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4月 10日前完成单证初审(可暂不机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填报《出口货物退(免)清 算汇总表》、《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于 2004年4月13日前随清算报告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凡生产企业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暂不视同内销征税,但未 按规定收齐有关单证或信息的,主管退税机关应及时通知征税机关予以征税。   2004年4月1日起,对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可在收齐 退税单证并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出口企业已在2003年清算期申报至今仍无专用税票、专用发票、报关单 等信息的,各地国税局应尽快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   三、为加快2003年陈欠税款清理进度,各级征、退税机关应密切配合,及时 传递、接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用于审核出口退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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