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9日 皖国税函[2004]1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
税函[2004]4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对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4月
10日前完成单证初审(可暂不机审),并根据初审结果填报《出口货物退(免)清
算汇总表》、《出口企业2003年度清算单证、信息不齐情况统计表》,于
2004年4月13日前随清算报告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凡生产企业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暂不视同内销征税,但未
按规定收齐有关单证或信息的,主管退税机关应及时通知征税机关予以征税。
2004年4月1日起,对列入“已审核暂不办理退(免)税额”的,可在收齐
退税单证并与电子信息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二、出口企业已在2003年清算期申报至今仍无专用税票、专用发票、报关单
等信息的,各地国税局应尽快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解决。
三、为加快2003年陈欠税款清理进度,各级征、退税机关应密切配合,及时
传递、接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用于审核出口退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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