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4]106号颁布时间:2004-07-12

     2004年7月12日 皖国税发[2004]10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广大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规 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现就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   经国务院确认,属于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 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 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精神,我们就上述五项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程序、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作了统一,制 定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示范文本(见附件)。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将《税务行政 许可公示》内容以及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中涉及的各类文书, 在办税服务场所和本级机关的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税务行 政许可公示》印制成小册子,放置在办税服务场所供广大纳税人查阅、索取。   二、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受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必须由具有税务行政许可权的国税机关在 法定权限内实施,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由其他机关实施的以外,一律不 得委托其他机关组织实施。同时,按照“谁许可、谁受理”的原则,除国家税务总局 明确规定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作出规定可以由主管国税机关先行审查的以外,各级国 税机关一律不得将属于本级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委托下级国税机关受理、审查。此外, 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广大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在办税服务 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受理纳税人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三、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关于税务行政许 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的规定不明确的,省 级税务机关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再将规定权下放给下级税 务机关。因此,对《税务行政许可公示》中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 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内容不明确或者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的, 省以下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国税机关反映,但不得自行作出补充规定。   四、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涉及的各类文书,必须严格按照督以上国税机关规定的样式执 行。对于《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以及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中涉及的各类文书,各级国税机关应印制一部分,放置在办税服务厅固定窗口供广大 纳税人索取;对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涉及的由国税机关制作的其他文书,各级国税机 关应当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样式制作。   五、关于税务行政许可的监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本级国税机关政 策法规工作机构备案;政策法规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要及时进 行合法性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上级国税机关的政策法规工作机构要认真 履行监督职责,切实强化对下一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情况的检查。对税务行 政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部门负 责人的责任。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公示   经国务院确认,属国家税务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以下五项:   (一)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四)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以上五项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 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公示如下: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一、许可事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 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 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三、许可条件   印制发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各类普通发票的需要;   (二)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三)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质量监督制度;   (四)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用车辆运输,专人负责管理;   (五)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管理规定;   (六)生产经营地在安徽省范围内。   四、许可程序   (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招标公告;   (二)印制企业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受理申请;   (四)招标评议;   (五)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发票承印企业,发放《普通发票准印证》。   五、许可数量   全省三家。   六、许可期限   根据发票印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实际管理状况,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不符 合条件或者违反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发票印制企业取消印制发票许可资格。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文化部门和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企业印制设备、技术水平以及保管、运输能力的情况说明;   (六)企业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保管制度等各项管理制 度的情况说明;   (七)根据招标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许可事项   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包括: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 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 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 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许可条件   1.临时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单位和个人;   2.临时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3.有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4.缴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3.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发票保证金金额或审核保证人资格,签订《发票担 保书》;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发售发票;不符合条件的, 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按次审批。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5.发票保证金或保证人书面担保证明及保证人身份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拆本使用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 拆本使用发票。”   (二)许可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拆本使用发票的;   2.纳税人确有特殊需要,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拆本使用发票的。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3.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按次审批。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确需拆本使用发票的情况说明。   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 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二)许可条件   1.纳税人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能力;   2.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申请;   2.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3.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长期。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具备使用计算机开票能力的情况说明。   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 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许可条件   1.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 运输空白发票的;   2.发票定点承印企业需跨省辖市运输发票的;   3.纳税人确有特殊需要跨市、县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   (三)许可程序   1.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向安微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其他纳税人向县以上国税机关 申请;   2.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3.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1年(适用于发票承印企业);按次审批(适用于其他纳税人)。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发票准印证(适用于发票承印企业)或者统一发票领购簿(适用于其他纳税 人);   3.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情况说明以及空白发票 的数量和起止号码。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 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 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二)许可条件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3.年普通发票使用量在5万份以上,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三)许可程序   1.纳税人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申请;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受理申请;   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实;   4.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 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   按次审批。   (六)材料目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企业上年度普通发票使用数量情况说明,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 要的情况说明;   5.企业拟印制的发票票样。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许可事项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证明,以及财务印章 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 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三、许可条件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可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主管国税机关依法调查并核定票种、数量及购票方式;   (四)符合条件的,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不符合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 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长期。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纳税人票种核定表;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   (五)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一、许可事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规定:为 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收管理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 理,使用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需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   三、许可条件   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新上防伪税控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防伪税 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需要调整开票限额的防伪税控企业,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申请并填报《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量、 限额申请调查表》。   (二)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在《防伪 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或《防伪税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 用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调查表》上进行反映,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对防伪税控企业申请使用万元版、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 经区县级税务机关批准;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经地市级税务机 关批准;申请使用百万元版(含)以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 准。   (四)决定。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 条件的,制发《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长期。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适用于新上防伪税控企业)或者《防伪税 控企业变更认定登记表》和《防伪税控企业调整专用发票限量、限额申请调查表》 (适用于需调整限额防伪税控企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最近时期的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原件)和《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主表)复印件;   (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复印件(适用于使用千元版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一、许可事项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 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 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 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 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许可条件   (一)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   (二)聘请专业记账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理建账和办理账务确有实际困难。   四、许可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二)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核、受理申请;   (三)县以上国税机关审查、核实;   (四)符合条件的,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制发 《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   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行政许可期限应以一个纳税年度为限; 对纳税人申请使用税控装置的行政许可期限,应按照国家关于税控装置的具体规定确 定。   七、材料目录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生产经营规模的情况说明;   (五)建账能力及聘请专业记账机构或财会人员代理建账确有困难的情况说明。   以上五项税务行政许可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如下: 附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