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9日 皖国税发[2004]8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
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
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凡由于未及时认证等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办理退税的,
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出口企业不属于《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报退(免)税时
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收齐核
销单,并按申报资料编号和申报明细表顺序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国税机关应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回收情况定期进行逐票核查。凡核查中发现出
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一律追回该部分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未
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凡核查中发现出口企业未按规定装订、保
存核销单以及单证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申报退(免)税时一律
要求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通知》第二条办理出口退(免)登记不满一年的,指2003年6月1日(含)
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
三、对因纸质退税凭证丢失、内容填写有误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致使外贸
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3个月
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有困难,需延期申报的,可由出口企业填写《生
产企业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或《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
(格式见附件),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后,办理延期申报。
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对出口企业提供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单证齐全
但缺少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国税机关应主
动帮助出口企业解决电子信息问题。
出口企业应在批准的延期内申报退(免)税,并在申报时附送延期申报申请审批
表。
四、各地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办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但必须及
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具体可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清算检查/日常检
查/异常发票检查”中设定“检测期限”(如90天)后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有误
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审核系统中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库的“审核配置”项由现行的
“10110011”改为“10110010”,但《通知》第二条所述情形之一
的出口企业,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审核配置”仍为“10110011”。审核系
统中其他设置不变。
五、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执行。各地
国税局应将本通知规定尽快传达至所有出口企业,督促企业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
证及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工作。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件: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略)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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