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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地税部门征管业务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457号
颁布时间:2002-06-14
2002年6月14日 财预[2002]457号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 《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 163号)要求,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提退改列 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为使税收提退改列支出后,各级地税部门经费不低于 改革前的水平,保障其依法治税的必要经费,同时确保我省所得税分享改革顺利实施, 现将各地地税部门征管业务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解决各地地税部门征管业务经费的缺口,从2002年起至2004年止, 各地以地税部门2001年组织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全额)为基数,基数内的按 4%计算列支,超基数的,对超基数部分按2%计算列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专项用于补助地税部门征管业务费。相应取消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等税收的各项提退或列支经费。 二、地税部门以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数计提 的征管业务费仍按我厅财预[1998]4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按省财政厅等 四部门联合下发的财预(2002)163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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