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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财预[2002]163号颁布时间:2002-03-06

     2002年3月6日 财预[2002]163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支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调动代扣 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 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 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精神, 现就我省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 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 接提取手续费。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中央财政负担; 各级地税机关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 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 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对 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手续费,按省财政 厅的规定或省财政厅与省地税局共同作出的规定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除此之外,各 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不得擅自出台委托代征项目和自行确定手续费比例。   (三)委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收和代征教育费附加,按随征的正税的代扣、代 收和代征手续费比例编制预算。   四、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格式(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三)填制或汇总填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情况表”。其中,国税机关随年度 预算逐级报送或汇总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经 审核后以“税务事业费”科目列入本级预算。   五、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手续费应及时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挪作税务机关的经费开支。 其中各级财政负担的地税代扣、代收、代征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地税机关提 供的有关依据,直接拨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二)手续费支付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规定的,按省财政厅的规定或省财政厅与省地税局共同 作出的规定执行。实行执行中,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规定与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签定 有关代扣、代收和代征协议,明确手续费的具体支付标准。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单独设置会计账簿,及时核算手续费支出情况。   六、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年初预算安排不足 的,在预算执行中据实予以追加;当年结余部分,由同级财政收回用于平衡预算。   七、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支付、使用及管 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限期予以收回。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以原 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财预字[1998]445 号文停止执行(其中:地方税务机关征管业务费问题另行规定)。其他有关文件与本 通知规定不符的,也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九、2002年1月1日后,各级国税、地税或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前已退库 的属2002年代扣、代收和代征的税款手续费及征管经费,统一以原预算科目补缴 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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