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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20号
颁布时间:2004-01-18
2004年1月18日 皖国税函[2004]20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2004]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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