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1日 皖地税函[2004]20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年度审核管理办法》,并经全省地税
征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年审工作可结合普通发票专项治理活动同时开
展。
附件:安徽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年度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税普通(电脑)发票定点承印企业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
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地税局发文认定的承印地税普通(电脑)发票定点企业(以下简称
定点企业)为年度审核对象。
第三条 所有定点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每年由各市地税局对其进
行一次年审,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 年度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一)能否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确保发票印制工作正常进行;
(二)生产设备、技术条件能否满足地税机关印制各类发票的需要;(其基本条
件是指:现阶段应具备激光照排系统、PS版制作,手工版发票印制机器价值在50万
元以上。电脑版印制机组价值在200万元以上。)
(三)能否按照地税机关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印制任务,保证发票供应。
第五条 定点企业年度审核全省统一确定在每年的5月份,具体时间由各市地税
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审核工作由各市地税局组织实施,省地税局组织抽查。市地税局应在年
度终了后,及时制定年度审核计划,作出工作安排。年审前,应向定点印制企业下达
书面通知,明确年审的时间、要求等有关事项。
第七条 定点企业接到年审通知后,应准备下列资料供地税机关查验:
(一)发票准印证;
(二)有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书面材料;
(三)地税机关下发的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发票完工报告表及印制情况登记簿;
(五)发票产成品总帐、明细帐;
(六)年度采购印使用防伪品统计表及购买防伪品发票复印件;
(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各市地税局应在下达书面通知后3日内组织人员对定点印制企业进行实
地核查,并认真填写《安徽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年度审核报告书》(见附
件)。
第九条 定点企业年度审核应实行集体审议制,年审意见必须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 定点企业在接受年审期间,地税机关仍应按规定准予其印制发票。
第十一条 年度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市地税局要认真总结,总结材料和《安徽省
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年度审核报告书》于6月底前上报省地税局。
第十二条 经省地税局审核批准,对符合发票定点企业条件的,保留其发票印制
资格。在发票准印证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定点印制
资格、收回《发票准印证》。
第十三条 《安徽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年度审核报告书》由省地税局统
一印制。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年度审核报告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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