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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306号
颁布时间:2004-06-10
2004年6月10日 皖地税函[2004]30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和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新版《货运发票》。原由各级地税机关 监制的旧版运输业发票停止使用。 二、《货运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各市地税局 根据本地区全年的用票量于每年的11月底,向省局征管处分别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和 代开票纳税人的用票量计划(见附表)(今年6月10日前报送下半年的用票量)。 省地税集中统一印制后,由各市地税局领购并逐级发放。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推广使用税款收款机的统一规定尚未下发前, 为保证我省《货运发票》采用计算机开具和打印,省地税局已准备推广应用相关软件 系统(具体推广应用另行通知),要求尚未用计算机开具和打印《货运发票》的,一 律使用该系统开具和打印,手填无效。 四、推广使用新版《货运发票》,是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 税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 确保应用计算机开具和打印新版《货运发票》工作在我省顺利实施。同时要强化和完 善《货运发票》管理制度,督促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限 量供应,验旧供新,并按规定对停用的旧版发票及时清理、销毁。 附件:安徽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全年使用量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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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年度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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