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2日 皖地税函[2004]2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已成为
各地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因此应把改进和加强个体经济税收征管作为今后地税工
作的一个重点来抓,不断提高个体税收征管的质量,使个体经济税收收入与个体经济
占整个国民经济的份额相适应。广大地税干部要克服畏难情绪,做到思想到位,工作
到位,稳步推进现代化管理进程,完善征管办法,改进征管措施,简化征管程序,降
低税收成本;同时为个体经济发展提供优质的税收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努
力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公正执法,重点监控。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
是全国清理整顿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市场税收征管
工作的意义,进一步加强市场税收的日常管理,注意化解矛盾,科学合理地调整市场
个体户纳税定额,完善市场税收“双定”征收办法。开展清理检查,认真清理市场漏
征漏管户,补征流失税款,查处、违法行为,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简便、
有效的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办法。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集贸市场进行综合治理,
形成有效的监控机制,促进集贸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合
肥市地税局对安徽大市场、长江批发市场,毫州市地税局对药材批发市场于每年7月
15日和次年的1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半年和全年重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相关数
据和主要做法(具体上报数据见总局附表1)。同时各地要将所管辖的经营额列前
10位的个体工商户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上报省局(具体上报数据见总局附表
2),上报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日前上报全年累
计情况,并按规定不得随意变改的税户。
三、规范定额核定,完善管理措施。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定额核定管理,增强税款
核定的科学性,不断探索和研究个体税收征管新模式,推行公开办税,杜绝“暗箱”
操作,把税款核定纳入社会监督之下,通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纳税人之间的
相互监督,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积极应对纳税起征点变化带来的税收征管上的新问
题,认真开展调研,促进个私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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