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9日 皖地税函[2004]2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国税函
[2004]4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内容,对准确反映税务稽查工作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做好有关会计帐簿的调整、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开、会计
核算内容的分类登记和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二、各基层计会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法制部门协调沟通,
确保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分类和及时传递,以及对查补税金准确、完整的会计核算。
三、省局将尽快修订AHTAX2000征管软件。在计算机软件修改前,请各单位按照
总局要求调整相关帐簿进行手工登记,并重新分类补记收到本通知前已登记的查补税
金。
四、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会计报表起,各单位应按照修改后的《查补
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编报,新的TRS报表任务将在近期通过全
省地税系统税务广域网传输各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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