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1日 皖地税函[2004]22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4]40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当前,各有关部门对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管日趋严格,监管行为日趋规范,监
管水平不断提高。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会计核算内容进行
调整,对加强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会计核算和分析,维护中央税
收收入的合法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做好有
关会计帐簿的设置、会计原始凭证的填开、会计核算内容的分类登记和会计报表的编
报工作。
二、各基层计会部门要主动与同级征收管理部门、税政部门协调沟通,在相关缴、
退税原始基础凭证上应对各类入、退库企业所得税进行准确分类,以方便缴、退税凭
证的填开,保证企业所得税税收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省局将尽快修订AHTAX2000征管软件。在计算机软件修改前,请各单位按照
总局要求设立相关辅助帐簿进行手工登记,并分类补记收到本通知前今年已入库和已
抵缴的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会计报表、税收月快报起,各单位应按照修
改后的表式编报,相关会计报表和税收月快报的具体式样、参数、编报方法、审核公
式和TRS任务将在近期通过全省地税系统广域网传输各地。
五、今年1-4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缴纳以
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当月数额,请各单位分项于6月份上报5月份税收月快报时
一次性上报省局计划财务处。有关TRS任务与税收月快报更新任务一并通过税务广域
网传输各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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