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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231号颁布时间:2004-04-27

     2004年4月27日 皖地税函[2004]2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切实做好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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