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徽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4]231号
颁布时间:2004-04-27
2004年4月27日 皖地税函[2004]2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 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以下简 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国税部门联系,切实做好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 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3)
上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