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10日 皖地税[2004]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
极探索实践符合当地实际的措施,提高外籍人员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开展一次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欠税清
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在6月中旬,各地根据本地外籍人员分布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通过
网络、报纸、电视、广播、上门以及在纳税服务场所公示等渠道将本次欠税清理活动
告知纳税人。
(二)在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
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超出此期限的,
一经发现有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和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0.5‰的滞纳金外,还要处以滞纳税款0.5至5倍的罚款。
(三)对此次外籍人员欠税清理工作补缴的税款要进行单独记录,专门建档,做
好统计分析工作。在7月底前,将工作的开展和具体补税情况总结上报省局。
(四)要积极利用本次欠税清理活动,搜集外籍人员信息资料,充实我省外籍人
员税源档案数据库。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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