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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皖地税[2004]76号颁布时间:2004-06-10

     2004年6月10日 皖地税[2004]7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 极探索实践符合当地实际的措施,提高外籍人员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要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开展一次以鼓励纳税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欠税清 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在6月中旬,各地根据本地外籍人员分布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通过 网络、报纸、电视、广播、上门以及在纳税服务场所公示等渠道将本次欠税清理活动 告知纳税人。   (二)在6月底前,外籍人员或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以前年度未缴税款的,除依 法补缴税款外,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但不予处罚;超出此期限的, 一经发现有长期瞒报、虚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和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0.5‰的滞纳金外,还要处以滞纳税款0.5至5倍的罚款。   (三)对此次外籍人员欠税清理工作补缴的税款要进行单独记录,专门建档,做 好统计分析工作。在7月底前,将工作的开展和具体补税情况总结上报省局。   (四)要积极利用本次欠税清理活动,搜集外籍人员信息资料,充实我省外籍人 员税源档案数据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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