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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4]56号颁布时间:2004-02-13

     2004年2月13日 皖国税函[2004]56号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 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4]15号)转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钢铁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适用退税 率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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