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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皖国税函[2004]59号颁布时间:2004-02-13

     2004年2月13日 皖国税函[2004]5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1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各市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2002年以来的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进行一次全 面清理,尚未收到回函的,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通过“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再 次进行函调。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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